2010-09-29 09:47
一、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系指执行国家房改办法的单位,以所出售住房所在地政府房改管理机关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生活用居住房。对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凭其所提供的所属级别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售房款存储证明”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免征营业税;凡超额部分,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311 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审批。
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房改住房出售单位,应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照章填报所附《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提交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二)《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申请免税额、财务负责人、出售住房详细地址、出售住房面积、单价、出售住房收入、应纳营业税、销售日期、房改办归集证明发生额(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第八条);
(三)所属级别政府房改办出据的“售房款存储证明”, 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房套数、面积、售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存入日期等(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第四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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