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9 09:36
[承例1]华洋饭店在2001年10月12日、22日和11月1日按规定分别预缴营业税140 000元、增值税100 000元,则同时应相应预缴教育费附加,应预缴教育费附加为:
应预缴额=(140 000+100 000)×3%
=7 200元
在实际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应按实际预缴的教育费附加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7 200
贷:银行存款 7 200
月末计算出本月应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计算出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为:
应缴教育费附加=(485 000+360 000)×3%
=25 35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计算出的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 35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25 350
12月4日企业按规定申报纳税,并开出支票 ,补缴增值税60 000元、营业税65 000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6 250元,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3 750元(25 350-7 200×3)。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实际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 750
贷:银行存款 3 750
[承例2]东方旅行社于月末根据当月实际应交的营业税计算出本月应缴纳教育费附加为: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40 000×3%
=4 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根据计算出的教育费附加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 200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 200
12月2日企业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开出支票,在缴纳当月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4 2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根据实际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4 200
贷:银行存款 4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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