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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租赁汽车发生的维修费可抵扣进项税【增值税实务】

2010-09-29 09:31

  问:我公司与某人(非员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公司无偿使用其小轿车(原值60万元)1年,一切费用由公司负担,期间一次性发生维修费18万元,修理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金2.6万元。请问,此笔进项税能否抵扣?

  广西国税局12366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无偿租入汽车发生的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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