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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产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关税【关税实务】

2010-09-28 17:47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从境内区外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磷酸二氢铵、氨气和未锻轧铝合金等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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