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7 20:20
税收征管各环节对公民(包括个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一、办理程序
(一)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二)告知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税务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当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四)税务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事后报送一份给所属税务机关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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