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7 20:20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它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一、办理程序
税收征管各环节对不适用税务简易程序处理的税务违章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二)在立案登记之后,对需要调查的税务违法案件,应有两名以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检查的情况应制作笔录。
(三)税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向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四)税务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六)办案人员全面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后,作出处罚建议;进行了调查的,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将案卷材料及《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环节。
(七)对案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建议时,填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同时,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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