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7 20:02
纳税人纳税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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