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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发票管理】

2010-09-26 20:22

  一、项目名称: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二、实施机关: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四、审批内容:纳税人能否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六、办理条件:因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七、办理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规定日期内制作《税务行政许可项目补充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同时,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审查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程序:

  1.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发票月使用情况。

  2.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许可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对不符合标准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决定机构。

  (四)决定

  决定机构:申请人所在地区、县税务机关,直属分局。

  决定程序:

  1.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税务行政许可只在做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人员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后,转审查部门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2.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规定日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规定日期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申请延长期限的机构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说明延长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理由,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五)送达

  送达机构: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后,所有需要送达申请人的文书,均由受理机构送达申请人。

  送达程序: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做出后,受理机构应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申请人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资料归入纳税人税务档案。

  (六)公告

  税务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规定日期内在办税服务场所和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开《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供公众查阅。

  八、办理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确定

  九、报送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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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表格下载: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发票工本费价格。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四、联系方式:主管税务机关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主管税务机关网站

  十七、常见问题解答:各地税务机关12366热线及税务机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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