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7 09:15
【问题】
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认为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
【解答】
财税字[2002]128号文件规定的“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是从源泉扣缴角度对基金身后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8]1号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企业所得税”是对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两个文件没有覆盖关系,目前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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