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7 09:10
【问题】
我公司在国内聘请一高级业务总监,公司准备给他5万元安家费,请问该笔费用可否作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列支?
【解答】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企业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你公司发生的安家费支出,建议查阅有关的人事福利制度,确定该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后,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同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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