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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和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2010-09-08 15:36

  一、预提费用的计税基础

  预提费用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但由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的预提期限也应按其受益期确定。会计处理:按照受益期限在成本或费用中提取。税收规定:实际支付时在税前扣除。

  例:某A公司因租赁营业用房,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满一次付款,2008年共计提预提费用500万元。会计账面价值=500万元,计税基础=500万元-可从未来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500万元=0。

  通过对上面的例子分析,我们发现,形成该项与预提费用暂时性差异的原因是会计上规定需要根据受益期间计提预提费用500万元,而税法规定,在计提的时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实际支付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会计期末该项预提费用账面价值500万元,计税基础0,由此形成暂时性差异500万元。

  二、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

  企业在收到客户预付的款项时,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会计上将其确认为负债。税法中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规定相同,即会计上未确认收入时,计税时一般亦不计入收入总额,该部分经济利益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与会计规定不完全一致,税法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有时与流转税规定的收入实现条件一致,有时企业所得税法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对有的预收账款也要求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或预征税款。

  例:A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2000万元,因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假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该预收账款在A公司2008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

  因按照税法规定,该项预收账款应计入当期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该项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已在取得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来期间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收入时,不再计入收入总额,即其于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予以纳税调整作调减处理的金额为2000万元,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予以纳税调整作调减的金额2000万元=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20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2000万元暂时性差异,会减少企业于未来期间的应纳税额,使企业未来期间以应交所得税的方式流出经济利益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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