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7 09:36
【问题】
根据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第三款所称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包含哪些? 第八条所称对个人在上交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个人通过非公开发行取得的股票,限售期满后,转让所得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目前尚无法规予以明确,视将来具体情况而定。
2、对于转让非公司发行取得的限售股票,不存在免税规定,因此,转让所得同样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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