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2 12:13
我国大中小型工企划分标准修改 日前国家对现行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了修改。《标准》将不再沿用旧标准中各行各业分别使用的行业指标,而是统一按销售收入、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的多少归类,主要的考察指标是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分的依据是1998年的统计数据。 参照一些国家的标准及各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亿元以上,其中,特大型企业标准定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50亿元及以上;中型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其余均为小型企业。 根据新修改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统计中国有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 按新的划型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目前掌握的40多万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合计为10177家,比原标准的24120家减少了13943家,减少57.8%,其中大型企业为991家,比原标准的7223家减少了6223家;特大型企业62家,比原标准的268家减少了206家;小型企业为458329家。按新标准,大中小型卓越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的比例分别为0.21%、1.96%和97.83%,这一结构与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规模结构基本相似。 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说明 1988年月4月发布 1992年补充 一、本标准是在1978年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现行《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的基础上,由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会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全国工业普查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结合当时实际情况,经过协调平衡,做了必要个性与补充,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和劳动人事部于1988年发布,作为全国工业企业划分大中小型规模的统一标准。 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又对本标准进行了补充,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予以发布。新补充的标准与原标准具有同样效力,统称为《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全国划分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统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二、本标准适应范围以全部工业生产企业的基层统计单位为划分单位,不论企业隶属于哪个部门,均应按其所属行业统一标准执行。例如电子、核工、煤炭、冶金等部门所属的仪器、仪表行业企业均按机械工业行业中仪器仪表企业的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依企业生产规模划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功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即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设计能力:是指企业进行生产新建、扩建或技术发行时,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生产能力。 查定能力:是指由于进行设计发行技术革新等措施,企业产品能力已超过原设计能力,或者由于地质条件、设计条件的改变达不到原来的设计能力,在主管机关组织领导下,对企业生产能力重新进行查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产品生产能力。 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划分规模的企业,属于1986年以后新建的企业,应考虑扣除固定资产价格增长的因素。 四、几项注释: 1、黑色金属工业的钢铁联合企业 指具备从采矿、炼焦、炼铁、炼钢到成品钢材全部生产过程的企业。 2、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按生产不同种类的金属分别规定划分标准: (1)有色金属联合企业指从事采矿、选矿、冶炼的有色金属工业企业。 (2)轻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下的有色金属,其中有铝、镁、钠、钾等,钛也列为轻有色金属。 (3)重有色金属一般指比重在4.5以上的有色金属,其中有铜、铅、锌、钴、汞、镉、铋等(镍、锡、锑稀有金属单列标准)。 (4)常用有色金属一般指以下10种常用有色金属:铜、铝、锌、铅、镍、锑、锡、汞、镁、钛。 3、化学工业 (1)生产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企业,因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石化工业的有机原料、合成材料的生产能力划分,可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 (2)按生产能力划分两个品种达到同一档次,可升一档次,如企业中两个品种分别达到中一标准,可升为大二。 (3)磷肥厂(普钙):有自产硫酸的,其小型标准为10万吨以下。 4、机械工业 (1)汽车制造企业的大中小型标准仅适用于载重5吨以下汽车制造厂;重型汽车制造厂是指8吨及以上的载重汽车、7吨及以上的倾卸车和15吨及以上的公路牵引车厂;超重型汽车厂是指生产20吨及以上特种重型载重汽车、载重牵引车的企业。汽车厂、重型汽车厂按生产能力划分,超重型汽车按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标准划分。有些汽车厂同时从事汽车制造与汽车改装,应按其主要生产活动性质来划分大中小型。 (2)大中型拖拉机是指20马力(14.7千瓦)以上拖拉机,按部颁布标准台计算。 (3)生产继电器、电容器、微电机的企业参照仪器仪表行业的标准划分。 5、建材工业 平板玻璃标准箱与重量箱的折算比为1:0.85。 6、轻工业 (1)造纸厂综合生产能力指企业具有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品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自制纸浆的纸和纸板综合能力低于规定标准,加商品纸浆能力超过规定标准的。 (2)双门电冰箱为标准台,双门电冰箱与单门电冰箱的折算比为1:0.72;多门电冰箱视同双门电冰箱。 (3)双桶2公斤洗衣机为标准台,双桶洗衣机与单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0.59;套桶全自动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3:1;滚桶式洗衣机与双桶洗衣机的折算比为1.5:1。 (4)精制盐与原盐的折算比为2.2:1,两种产品不得重复计算。 (5)手表企业的标准仅指生产手表的全能厂,对来件组装电子表的组装厂,应区别于全能厂的标准,全能厂与组装厂折算系数为1:5。 7、纺织工业 (1)化学纤维企业既生产长丝又生产短丝,可将长丝能力折合为短丝能力,然后以短丝能力作为划分标准。1吨长丝能力折合为3吨短丝能力。 (2)精、粗毛麻纺织厂标准是指全能企业。如精纺企业具备从纺织、印染到成品的全套加工生产能力;粗纺织企业具备从原料加工、纺织、印染到成品全套加工生产能力。不是全能厂的、则精毛纺、麻纺大型一标准为2万锭及以上,粗毛纺为0.9万锭以上。 8、凡按生产能力标准划分的企业,不仅生产能力要达到本标准,同时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大型一档企业一般控制在6000万元以上,大型二档企业一般控制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轻工行业的造纸、洗衣机、自行车,纺织行业的棉毛、麻、丝、绢纺织,烟草企业,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必须在2000万元以上。 9、作为基层统计单位的电力工业局,如果下属有大型的发电厂或供电局,该电力工业局可列为大型企业,也可申请为特大企业。如果电力工业局内只有中型电厂或供电局,只能列为中型企业。 10、市政公用工业 煤气企业: (1)年末供气户数:指本企业年末所拥有的实际居民用户数。 (2)人工煤气工业用户按10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公共福利用户按2立方米/日折或一个用户。 (3)液化石油气按其使用钢瓶的种类(50公斤及15公斤两种)分别折算成一个用户。 (4)天然气工业用户按4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公共福利用户按0.8立方米/日折成一个用户。 (5)不直接供应用户的独立的煤气生产企业,某年末供气户数指标按煤气实际供气能力(日供气量),按照居民用量占60%,非居民用量占40%的比例,并按居民户用量2立方米/户·日和非居民用量10立方米/户·日折算成居民用户。 11、《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中,凡规定有两项(或以上)划分的行业,企业规模的两项(或以上)指标同时达到标准。 行业类别 特大型企业标准 一、钢铁工业 (一)钢铁联合企业 ①年产钢15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亿及以上。 (二)独立铁矿 ①年产铁矿石能力60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二、有色金属工业 (一)有色金属联合企业 1、镍、锑、锡加工企业 ①年产能力5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 值6亿元及以上。 2、重金属企业 ①年产能力7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二)氧化铝企业 ①年产氧化铝能力6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三)冶炼电解企业 ①年产电解铝能力2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三、煤炭工业 矿务局(或独立煤炭开采企业) ①年生产能力1000力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以上。 四、石油工业 (一)天然气开采企业 ①年产天然气能力50亿立方米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及以上。 (二)石油开采企业 ①油田年开采能力35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0亿元以上。 五、石化工业 石化联合企业 ①年生产能力: 原油加工500万吨及以上, 化纤单体、聚合物20万吨及以上, 基本有机原料20万吨及以上, 乙烯30万吨及以上, 合成橡胶20万吨及以上; (注:生产能力其中一项达到标准即可。)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8亿元以上 六、化学工业 化工联合企业 ①生产能力: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 年生产能力达到大一标准;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七、电力工业 (一)发电企业 ①装机容量:l20万干瓦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二)供电企业 ①售电量:l00亿干瓦小时(度)及以上; 送电线路:2000公里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八、军工工业 (一)航天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二)航空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三)核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四)兵器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九、机械、电子、森工、轻工、纺织、医药、市政公用企业 (一)机械工业 1、重工机械制造企业 ①年产能力6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 2.汽车制造企业 ①年产5吨以上载重汽车8万辆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 (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 轿车制造企业 ①年产能力5万辆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及以上 (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 3.拖拉机制造企业 ①年产36.8千瓦(5O马力)及以上拖拉机 6万标准台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两个指标须同时达到标准) 4.船舶修造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5.通用机械、机床制造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二)电子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三)森工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四)轻工业 1.盐、糖、造纸联合企业 年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2.印制工业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专指中国人民银行印制总公司 所属印钞制市企业) (五)纺织企业 化纤联合企业 ①年产能力化纤30万吨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六)医药企业 化学原料药企业 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5亿元及以上。 (七)市政公用工业 1、自来水企业 ①实际综合生产能力25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 ②Dg75以上供水管道长度2500公里及以上; ③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各项指标同时达到) 2.煤气企业 ①年末供气120万户及以上; ②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亿元及以上。 (注:各项指标同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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