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1 14:50
【问题】
我行为建设银行总行下属的分行,总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行只申报,不缴纳税款。我行于2009年9月在当地自查补缴了2006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请问,需要根据这部分补缴的税款更改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自查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49号)规定,2009年6月11日~7月15日为企业自查组织实施阶段。大型企业集团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要求,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辅导下,布置其所有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税收自查。成员企业或分支机构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报告。对自查出的应缴未缴税款,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说明税款所属期间,并经其确认后,就地入库。企业总部要在总局稽查局督导组的指导下,调整有关账务。企业未经主管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确认,自行申报缴纳的自查税款,总局稽查局督导组不予承认。
因此,支行自查补缴2006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按上述规定就地入库,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这部分补缴的税款通常应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行列示,如果补缴行为发生在2008年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应在2008年度附列,如果在2008年汇缴结束之后,应在2009年度附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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