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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遗失后按对方存根联复印件做账是否合法_增值税处理技巧

2010-08-30 10:59

给你一个文件吧,对照着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第三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问题,我认为没有问题。既然可以抵扣,地税当然有效。不过最好按下面的要求补好手续,这样地税就没话说了。
摘录一段财政部关于“外来原始凭证遗失处理办法”的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楼主啊,既然是合法的凭证,地税当然应该承认的,那么也就不用做所得税前的纳税调整了。税务上说的“白条”是指根本没有取得发票的,你是已取得发票,只是将他丢失了。如果地税非要说是白条的话,那么他要证明对方没有开过这张发票才行。地税也是讲道理的!当然你要想找到正好符合你情况的有关所得税的规定也是不可能的。
另外,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地税说是白条,不允许进入成本,要调整出来,那么假如你这张发票金额巨大,那么你就会出现巨额利润,这合理吗?同时你没有成本,那么你销售的时候不是成了虚开发票了吗?所以,只要你手续齐全,地税应该是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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