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0:59
不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根据以上规定,在北京注册公司,在天津开一个小店(分支机构),必须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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