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0: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此业务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是付款方,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给你公司,不可以开具给工厂。不过由于是现金交易,开具给谁也无所谓。如果货款通过银行结算,发票必须开给付款方,否则受票方不可以抵扣的。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