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0:58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八条明确,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所提出售住房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就看是否符合上述税收规定。 转自 www.zg123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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