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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开的不是货物,而是银承贴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_增值税处理技巧

2010-08-30 10:56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购入固定资产(东北地区除外);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6.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依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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