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0:55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各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的时限(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不得开具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不得拆本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废旧物资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的第1~9项和第11项的要求。 有上述所列三项情形者,如其购进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应从税务机关发现其有上述情形的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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