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09:29
一、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上略有差异,其实质内容未改变
原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需满足四项条件,其中第四条为“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提供劳务收入需满足3项条件,其中第一条为“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新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需满足5项条件,其中第三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五条为“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需满足4项条件,其中一条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第四条为“交易中已发生成本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实质内容与旧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二、新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时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收入 原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显失公允的除外。”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未分5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0000元。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与名义金额10000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计算得出名义金额折现为当前售价的利率为7.73%,计算如下表:
|
未收本金 |
利息收益 |
本金收现 |
总收现 |
(1) |
(2)=(1)×7.93% |
(3)=(4)-(2) |
(4) | |
销售日 |
8000 |
0 |
0 |
0 |
第1年末 |
8000 |
634 |
1366 |
2000 |
第2年末 |
6634 |
526 |
1474 |
2000 |
第3年末 |
5160 |
410 |
1590 |
2000 |
第4年末 |
3570 |
283 |
1717 |
2000 |
第5年末 |
1853 |
147 |
1853 |
2000 |
总计 |
|
2000 |
80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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