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14:21
答:《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一、四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车辆发生过户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车主办理手续时,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机关审核后退还车主,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机关留存。主管税机关对过户车辆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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