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09:34
去年(2009年)1月1日起,国家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为方便企业通关,确保政策实施的公平、统一和规范,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就有关事项再次作出明确。
公告指出,对于进口“其他柴油及其他燃料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和“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项下的成品油,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升)统一按给定公式由第一法定计量单位(千克)换算后向海关申报并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当纳税义务人进口成品油的重量和体积的换算与给定公式不相同时,应按给定公式将重量换算为体积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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