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5 09:23
【问题】
我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新建的一幢办公大楼与我单位旧办公楼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置换,双方于2010年1月交换完毕。在置换过程中,我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先由当地市政府收回,再由政府以土地“招、拍、挂”的形式出让给开发公司,并且我单位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XX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同时收到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支付的收购金额500万元。请问,此置换行为是否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需缴纳营业税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视(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你们的行为不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政府的行为,你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500×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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