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管钱_财务管理>税务热点>详情页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谨慎的环节

2010-08-24 17:13

  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务必要谨慎的环节

  企业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须经过不少于六个月的税务辅导期,辅导期内企业要连续三个月每月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不含税)且辅导期的第 6个月结束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19行〈应纳税额〉栏有应纳税额的数据(即缴纳一定数额的增值税)方可顺利转正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申请增值税万元版。

  辅导期内在进项发票的认证、网上申报、抄税、抵扣、销项发票的开具和购买增值税发票等事项中的具体操作注意细节总结如下:

  (一)要在纳税专户里存入适当的税款(假设:每月开具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辅导期是1-6月)

  在辅导期的最后3个月里,企业前后要准备25万元左右存款作为预交纳4%增值税和根据应纳税额乘11%的城建税费及印花税的准备。平均每月8万元左右。

  (二)进项发票认证时间

  为了减少企业资金的占用,的做法是:第1个月不做销售,进行零申报;第2个月底或在第3个月10日之前认证第一批进项发票,这样依次类推;这样即合理运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又保证每月开的销售发票都可以抵扣。

  (三)销项发票购买时手续

  1、辅导期内企业每次只可购买25份(一本)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第一次购买发票要准备的材料:

  发票簿、IC卡、盖好公章的发票领购申请单、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办税员证。

  3、开完25份(一本)发票后马上要做的事:

  (1)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里打印“专用发票税卡资料统计”

  (2)打印“销货发票清单”

  具体操作方法:打开发票数据管理软件,在菜单里依次点:销项发票→销项导入→开始导入完毕后→销项查询→开票日期→导出数据到EXCEL文件→到EXCEL文件时找到需要的25份发票号码后打印出来。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只填3个数据即可:本月销售额、应纳税额、应纳税合计。

  以上3张表都要盖公章,装在纳税申报表资料袋里。再带上上述“第一次购买发票”所列材料、25份发票记账联到办税大厅购买第2次的25份发票。

  4、办理购买第2次发票的手续:先拿着纳税申报资料袋里的3份表到时办税大厅做申报,申报后拿着“税收通用缴款书”再到纳税银行划款,凭缴完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到税局指定地点购买25份发票。以后每次重复以上步骤。

  5、每个月第1次领购发票时都不用预缴4%税款。需要第2次领购发票时,要先将上一次开具发票的销售金额按照4%预缴增值税。

  (四)网上申报要注意事项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可以按“先抄税,后申报”模式进行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1、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书”、IC卡、“专用发票金税卡资料统计”到办税大厅先抄税。(正常情况下必须要在每月10日前抄完税,具体截止日期见税务局“告知书”上注明的日期。

  2、辅导期企业可以等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中列明的确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再网上电子申报。正常情况下比对相符的进项税额会自动出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附表(二)上的,不用手工输入。

  3、注意本月认证通过的进项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还要在附表(表二)的第59行填列一下。

  对于等不及电子申报完成,就急需要购买发票的单位如何办?

  (1)只好不等“稽核结果通知书”,先进行电子申报且收到申报成功的回执后,才可以购买发票。

  (2)及时注意收取“稽核结果通知书”,等收到“稽核结果通知书”时,凭它立即到办税大厅请求重复申报。如果疏忽忘了收取“稽核结果通知书”,错过规定的申报月份,税务局将认为企业放弃抵扣。

  (五)关于4%预缴增值税抵减的申请

  要办理预缴增值税抵扣要先到专管员处领“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减申请审核表”,通过申请抵减,可以减轻辅导期纳税人的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受许多限制,一般只能暂时放弃抵减,可等到第7个月辅导期结束后抓紧时间再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六条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认定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月起执行;对其他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稽查部门作出《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后40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其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辅导期自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第七条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

  (二)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纳税人领购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购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售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购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

  (三)第5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四)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五)第8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六)第23栏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初余额数。

  (七)第24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

  (八)第25栏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月末余额数。

  (九)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十)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

  (十一)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辅导期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一)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

  (二)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份数、金额、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合计数。

  (三)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第8栏的份数、金额是否等于或小于本期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合计数。

  (四)申报表数据若大于稽核结果数据的,按现行“一窗式”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同时废止。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