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3 09:17
【问题】
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时,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及证明资料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其中“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执行,即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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