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3 09:11
【问题】
哪些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消,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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