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4 13:35
【深圳商报讯】(记者 彭琰)《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三审。较之于二审稿,三审稿删除了一些分歧较大的条款,“中小企业因从事重大技术创新活动失败,造成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等规定被删除。
删除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条款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二审之后,市人大法制委按惯例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时,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法定服务机构、基金、资金等重大问题的意见与二审稿分歧较大,三审稿充分吸纳了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的意见,对一些条款作了删除或修改。
二审稿规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工作机构,负责中小企业方面的具体工作”,对此条款,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办认为:考虑到目前我市已建立起一套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设立中小企业法定服务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议取消设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及相关规定。三审稿据此建议删除了该条款。
不强制设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二审稿规定: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型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对小型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三审稿对上述两大规定作了修改,对于前者改为“市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这意味着,是否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不再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对于后者,则删除了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条款,修改为“市政府应当建立小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发放贷款,并按规定对金融机构发放小型企业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重大技术创新失败不补助
二审稿规定:中小企业因从事重大技术创新活动失败,造成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市政府办公厅认为此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建议删除,审议中有委员也提出相同意见。经研究,企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的原因多种多样,难以清晰界定是否为从事重大技术创新活动失败所致,因此三审稿删除了此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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