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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怎样收最有利

2010-08-10 09:35

  供应商进入商场需向零售企业支付进场费,在这种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中,可通过利益重新分配,使双方获益。 

 
按商业惯例,供应商进入商场需向零售企业支付进场费。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其一,零售企业仅提供给供应商柜台,销售和收款等经营活动都由供应商派人负责。销售结束后,零售企业按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扣点”费用。其二,零售企业给供应商提供柜台,且统一组织销售,统一收款。销售结束后,零售企业按另一比例收取“扣点”费用。当维持供应商销售总成本不变前提下,两种方式究竟哪个对零售企业更有利?


案例:供应商当月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在与零售企业协议时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为零售企业“扣点”25%;供应商承担营业员工资1万元,水电综合管理费2万元。方案二为零售企业“扣点”28%;承担营业员工资1万元,水电综合管理费2万元。不含税销售成本30万元,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他费用和损失。企业所得税率为33%。 


分析:由于零售企业“扣点”是根据供应商销售量、销售额一定比例来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方案一,零售企业当期应冲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金=1000000÷(1+17%)×25%×17%=36325元,由此产生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加:36325×(1%+3%)=1453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1+17%)×25%-1453]×33%=70033.33元;税后收益为:1000000÷(1+17%)×25%-1453-70033.33=142188.88元。 


方案二,零售企业当期应冲减的增值税进项税金=1000000÷(1+17%)×28%×17%=40684万元,由此产生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加:40684×(1%+3%)=1627.3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1+17%)×28%-10000-20000-1627.36]×33%=68537.33元;税后收益:1000000÷(1+17%)×28%-10000-20000-1627.36-68537.33=139151.55(元)。 


相比之下,方案一比方案二多获税后收益3037.33元。但这是零售企业通过税负转稼提高其获利空间的结果,只有当消费品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状态,方具可行性。因为该税负转稼是以供应商少获利相等金额为代价。计算如下: 


方案一,供应商应纳增值税=1000000/(1+17%)×(1-25%)×17%=108974.36(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8974.36×(1%+3%)=4358.9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1+17%)×(1-25%)-300000-10000-20000-4358.97]×33%=101200(元)。 


税后收益为:1000000÷(1+17%)×(1-25%)-300000-10000-20000-4358.97-101200=205466.67(元)。 


方案二,供应商应纳增值税=1000000÷(1+17%)×(1-28%)×17%=104615.39(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4615.39×(1%+3%)=4184.62(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0÷(1+17%)×(1-28%)-300000-4184.62]×33%=102696(元);税后收益=1000000÷(1+17%)×(1-28%)-300000-4184.62-102696=208504(元) 


从上可知,不同方案的选择对供销双方利益产生相反方向的变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税负转稼的筹划对于与供应商建立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的零售企业而言,是没有实际意义的。那有没有一种方案替代方案一,使零售企业受益,同时供应商不受损?回答是肯定的。实践中,零售企业可根据以往资料,大致测算供应商预计的商品销售额。在保证最低销售额下,通过把该部分“扣点”费用转化为缴纳固定数额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再把不可预计的数额范围之外按销售金额或数量收取变动费用,就可将本应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的收入,转而只缴纳营业税,达到降低税负提高利润的结果。 


承上例,假定根据以往数据,供应商每月最低销售额80万元,对该部分销售额收取固定化费用,其余部分采取与销售额相联系的“扣点”法。计算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零售企业应纳营业税=800000×25%×5%=10000(元);转出进项税额=200000×25%×17%=850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8500)×(1%+3%)=74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0000-10000-740)×33%=78955.8(元);税后收益为:250000-10000-740-78955.8=160304.2(元)。 


通过计算可知,通过80%的“扣点”固定费用化,把17%的进项税金转出转化为5%的营业税金,使零售企业的税后收益在方案一基础上增加18115.32元,而对供应商不构成影响。在新型战略伙伴关系中,还可通过利益重新分配,使双方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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