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9 09:17
2010年是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汇算清缴的第二年,新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企业筹划、会计核算还是汇算清缴,仍遇到企业单位咨询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适用问题,笔者以为须同时满足四个标准才能适用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设定了优惠税率具体适用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与原内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优惠范围扩大,优惠力度有较大幅度提高。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是新税法新增的优惠项目。
把握四个标准准确适用优惠税率
对税企双方来说,在界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一般应把握一个定性标准、三个定量标准,即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企业职工人数、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等项内容。
首先,对国家限制行业不适用减征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这里税法设置了前置条件必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第40号令),对国家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标准,涉及农业、水利、煤炭、电力、交通、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机械、轻纺、服务业、环境和生态保护、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等20多个行业,其中鼓励类539条,限制类190条,淘汰类399条。此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过2007、2008年的修订和完善,适时地规定了国家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目录。因此,在执行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时,要与时俱进,掌握凡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不能够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照顾的,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也不得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同时,对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在不断的进行修订和调整,为不同的产业发展指明方向。例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对醇类燃料汽车作出严格限制,引导汽车产业向小排量、环保和新能源为主导产品的方向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调整汽车产业的产品结构、消费结构、产业组织结构,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向合理、科学的方向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对限制和禁止行业要准确划分,明确界定,因为它是确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的前提条件。
其次,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而从业人数必须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一般按照企业每月月末从业人数平均计算的企业从业人员数来确定。
第三,资产规模。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资产总额一般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是指按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数。
第四,盈利水平。盈利水平是界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个动态指标,如果单独从企业规模上衡量是否给予税收优惠是不够全面的,而且容易失之宽泛,有些企业虽然规模不大,但盈利能力很强,对这类企业就不一定需要给予税收优惠,因此小企业中只有盈利能力较弱的那部分企业即“小型微利企业”才是最需要税法给予照顾的对象。对中小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属产业结构是前提条件,从业人数、资产规模是必备条件,盈利水平则是可变条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以上时则不适用20%税率,不能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
享受低税率税收优惠的几个特例
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的企业总量中所占比重很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对于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增强经济活力,特别是帮助众多的中小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低税率优惠政策执行二年的实践来看,新税法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在自主创新、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一是过渡期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9年度按20%税率执行,以后逐步过渡到25%税率执行。
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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