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16:57
【问题】
企业2009年底账面计提2010年初实际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以作为2009年度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因此,企业2009年底账面计提,在2010年初(必须是在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工资及奖金可作为2009年度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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