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16:46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就可以确认收入: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符合上述实现销售的五项条件后,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处理的产品在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时,可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二是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同。会计确认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两个项目,而税法只有“商品销售收入”一个项目。
三是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即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时商品的现销价。而税法规定本期确认的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金额之和。
【例】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台大型制氧机,合同约定销售价为3000万元,分3次于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即每年年末支付1000万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510万元于2009年1月1日一次付清。该大型制氧机现销价款为2624.3万元(即按年利率7%分3年付款,每年支付1000万元为所折算的年金现值)。该制氧机的成本为2100万元。甲公司在2009年1月1日商品发出时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510万元。
那么,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为:
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的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3000
银行存款 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24.30
未实现的融资收益 375.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100
贷:库存商品 2100
2009年12月31日即第一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183.70万元(2624.3×7%=183.70)冲销财务费用科目。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183.70
贷:财务费用 183.70
2010年12月31日即第二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为126.56万元[(2624.3+183.7-1000)×7%=126.56)]。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126.56
贷:财务费用 126.56
2011年12月31日即第三年年末收到货款1000万元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
同时,计算应摊销和确认的融资收益为65.42万元[(2624.30+183.70+126.56-2000)×7%=65.42,因计算产生尾差0.02,按65.44万元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 65.44
贷:财务费用 65.44
甲公司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所得税处理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分别在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末分期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各1000万元,合计3000万元,同时也分三期确认产品销售成本各700万元,合计2100万元。会计所确认的融资收益,税法不予确认,不计入纳税所得。
甲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作以下纳税调整:2009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2624.30万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24.3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210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83.70万元,税法不予确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3.70万元。
2010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126.56万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6.56万元。
2011年末纳税申报时: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收入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调增应纳说所得额1000万元;会计确认产品销售成本0元,税法确认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00万元;会计确认融资收益65.44万元,税法确认融资收益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5.44万元。
第一年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合计408万元;第二年、第三年末,分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3.4万元和234.56万元。在这三年中,调增数与调减数相等。
由此可见,以上纳税调整,是暂时性差异引起的。第一年末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8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02万元,分录为:借:所得税费用 102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02第二年、第三年末,分别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73.44万元和234.56万元,是第一年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计处理时应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二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3.36(173.44×25%)
贷:所得税费用 43.36
第三年末: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8.64(234.56×25%)
贷:所得税费用 58.64
税法规定的出发点是基于企业纳税能力的考量。企业尽管于2009年初就发出了商品,但到年末时甲公司只收到了1000万元货款,只把当年应收的1000万元货款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准则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2009年初,尽管货款尚未收到,但已经符合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就可全部确认了产品销售收入并结转了销售成本。至于产品公允价值与按合同规定可以分期收回的货款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的融资收益入账,在后期收回货款时,将未实现的融资收益按照应收账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分摊额,并将摊销额确认为已实现的融资收益冲减财务费用,从而计入了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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