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6 13:38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也可以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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