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5 16:24
摄影店出售胶卷和提供冲洗服务属于兼营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因此,摄影店如果能分别核算胶卷销售额和冲洗照片服务的营业额,则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由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胶卷销售额和冲洗照片服务的营业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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