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5 16:13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保证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外商投资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下同)购进的国产设备,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可选择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2008年11月9日以前获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并已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2009年6月30日以前实际购进国产设备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3.购进的国产设备已列入《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已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国产设备的增值税额,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过渡期条件的,可继续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否则停止执行增值税退税政策,但如果符合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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