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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取得的原则【票据结算】

2010-08-05 16:16

  (1)持票人是票据收款人,收款人享有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凡是通过连续背书取得票据的,在票据上有名的持票人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

  (3)凡是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但是,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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