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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交易规定【银行帐户管理与结算】

2010-08-05 16:20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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