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4 13:29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对于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针对厂家征收。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只针对厂家征收的汽车消费税政策,包括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以及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汽车消息税的调整,影响到价格、市场、产业和国家的宏观调控。
汽车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8月13日发布通知,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通知表示,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降低小 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后汽车车消费税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排气量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排气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3%
排气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排气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9%
排气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12%
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25%
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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