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在线咨询>详情页
2010-08-04 10:1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一篇:付往国外无法按实征收的费用如何计缴所...
下一篇: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4-04-30
2010-07-27
2010-07-02
2010-08-04
首页
金蝶产品
客户案例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