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30 16:46
问:我公司在开发区,用50亩地置换了甲公司的30亩地。由于地理位置等原因双方都认可对方的土地,同意以同等价格交换。我公司的土地是以政府名义征用的,转让土地进行开发区招商引资,所以账面上没有土地价值。甲公司的土地属于国拨土地,成本很少,账面价值仅100万元。甲公司只认定账面100万元的价值。我们能否以100万元进行交换。当然交换价格肯定低于开发区其他土地转让价格。我公司该怎样处理?
答:贵公司的这种置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国税函[2007]645号:“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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