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30 16:28
问 题:关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意思是不是赠送的部分可不用确认为收入,如果不确认为收入的话,那是不是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17%增值税?
回 复:首先,“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非常明确,应“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销售的商品要确认收入,赠与的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只不过这种确认不会造成收入总额的增加,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
原来对于企业“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在征管实务中,往往援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即认为是“视同销售”,确认其收入,这样销售商品和赠与商品的收入总额在税务上就高于企业实际的收入额。
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了“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的“赠与”行为,也是销售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总和。
其次,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赠与行为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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