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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船承运业务税收政策

2010-07-30 13:37

  200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2号)下发后,无船承运业务在税收领域有了科学的定义和明确的计税依据,指出:“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真正的承运人或称实际的货物承运人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人是特殊的承运人,是委托人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中间人,即是他们双方的代理人。但是,实际上这一“新型”特殊纳税人对无船承运业务并不只是交纳营业税,除此之外,还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交纳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现结合这一营业税政策将与其相关的其他几项税、费政策一并介绍如下,以便纳税人有所了解,税务机关做到尽职尽责。

  一、营业税政策。

  1、“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这一规定是比照国际联合运输业务的营业税政策执行的,而且承运的标的是货物,负责承运的真正主实体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运输及通过铁、陆、空运货物均不属此项政策范围。计税营业额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差额,而不是全额。?2、“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也就是说承担无船承运业务的纳税人在向承运委托人收取价款时必须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不得以扣除付给实际承运主体及相关费用后的差额开具发票。也不得让实际承运主体向承运委托人直接开具承运及其相关的费用发票。因为,税法规定承担无船承运业务的纳税人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是以每一项承运业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如若如此,容易造成纳税人少交纳营业税。

  二、所得税政策。

  按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承担无船承运业务的纳税人,如果是企业纳税人还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就其余额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体纳税人还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后,就其余额交纳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承担无船承运业务必定要与委托人签定、实际实施承运人签定承运合同,承运合同按税法规定应就承运费用(包括货物承运和委托承运合同)交纳印花税,如果是专门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还应就其经营执照和帐簿交纳印花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承担无船承运业务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该交纳营业税,所以,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纳税人还应依照税法规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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