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30 08:56
据了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笔者认为,作为个人捐赠一是强调依法,就是说必须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政策;二是强调据实,就是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额度内据实扣除,由于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应税项目实行分项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且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是分次计算,所以具体操作时对这类纳税人的实际扣除有限;三是强调通过,就是必须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这座桥,如果直接向捐赠对象(受益人)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任何税前扣除;四是强调投向,必须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五是强调凭据,包括“汇总捐赠凭据”和“扣缴单位捐赠明细表”等,也就是《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所谓合法、有效收据是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有关捐赠扣缴单位和个人如果通过银行汇款或现款,必须凭汇款单或缴款单到当地“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去开具有效收据,没有提供有效收据的,不能享受优惠。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个人向“5.12”地震灾区(以下简称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二、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三、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本着鼓励纳税人捐赠的精神,在加强对捐赠扣除管理的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捐赠扣除的政策、方法、程序,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方便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具体操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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