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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政府补助的处理差异

2010-07-29 15:00

  根据新准则的实施情况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财政部经过补充修改对原《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修订颁发《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比新旧讲解对其修订的主要内容参照同行解读进行梳理。

  1、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规定明确有:“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对以上的表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修订为“企业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否则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两者之间并无原则区别,只不过是将除“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之外,都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2、对于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要求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对于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讲解增加了“为了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对于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政府补助,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政府补助性质、范围和期限。”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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