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7:26
问:几个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个标的,但是保险公司为了提高服务质量,目前采取了一种模式:即由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作为主出单,向被保险人提供保单、发票以及后续服务,但是出单的保险公司还要将其他保险公司的份额采取批单的形式将保费减少至自己应得的份额,保险费由中介的经纪公司负责划拨给各个保险公司,请问 为被保险人出单的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将其他保险公司的份额部分向其所在地申报营业税?举例:人保(50%)、平安(30%)、太保(20%)三家共保一标的,平安通化公司出单,发票共100万元,之后出具了70万元的批单批减保费,请问,人保、太保的保费50、20万元,是否必须由平安通化公司代缴通化地税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分保业务由初保人为分保人代扣代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在实际缴纳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缴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因此,应由出报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缴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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