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7:23
问:本公司在取得民航中南管理局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成功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税务检查员将我们定义为娱乐业,按20%征收营业费。 我们的营业范围是"使用热气球从事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热气球属于民用航空器,同时又是国家体育总局航空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的体育项目之一,我们认为热气球运动和其他体育运动项目是一样的,以"热气球"三个字就判断征收20%的娱乐业营业税,我们保持不同意见。请给予明确解答,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01年5月1日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97号)规定: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经营热气球的业务应按营业税“娱乐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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