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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2010-07-28 16:54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建有一幢大楼,已经完工,但是还没有办好竣工验收手续,08年将其中的4层楼房出租,承租方也已开张营业。这幢大楼我们根据承建公司的决算预估入账,将用于出租的4层作为自用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作为租金收入的相应成本。请问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列支吗?固定资产可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吗?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可见税法上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以实际发生为原则。因此,将已经完工新建大楼的其中4层楼房出租,如果未办理竣工决算,未取得有效凭证,按估计价值计提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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