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4:35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从事饲料生产以及家禽养殖业务,08年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继续享受二免三减半的过渡优惠政策。目前国家出台以下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家禽养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3、《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不得叠加享受的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请教以下问题:我公司能否家禽养殖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征政策,饲料生产所得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我公司理解财税[2009]69号规定是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如果有定期减免税与过渡期优惠政策重复,则二者不可同时享受,而家禽养殖所得免税不属于定期减免,因此可以享受免征) 谢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5.牲畜、家禽的饲养;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国发[2007]39号文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您的理解是正确的。贵公司从事饲料生产以及家禽养殖业务,家禽养殖所得可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免征政策,饲料生产所得享受二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但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