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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布

2010-07-28 13:09

  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申请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与主板的对比
 
  
条件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要求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盈利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主营业务要求 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董事、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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