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8 11:22
问:我公司2008年通过县以上的民间团体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赠50万元人民币,公司在2008年年度会计利润属亏损,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在年度会计利润属亏损的情况下,不能税前列支,请问公司在亏损的情况下向灾区捐赠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等相关规定,可以据实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
“四、关于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措施
……
2.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可见,上述文件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受灾地区的捐赠,不受亏损和比例的限制,允许在2008年底之前一次性的全额扣除。因全额扣除捐赠而导致的亏损,可在以后5年内弥补。但可弥补亏损的计算口径应该是按所得税法规纳税调整之后的亏损,而不是企业会计账面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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